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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

  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章名】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

  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释。经研究,答复如下

  :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

  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

  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

  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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