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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工作方式确保修改后刑诉法顺利实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2-05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进步,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既要理性对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机遇,又要积极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更要在自觉地转变工作方式中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好、执行好,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有效实施。

  一、深化学习培训

  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全面把握、深入理解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真正学懂弄通。

  (一)要全面学。不仅学习修改后的条文,也要结合原有条文全面把握;不仅学习有关检察工作的内容,还要着眼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学习有关侦查、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不仅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还要强化检察一体观念,全面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二)要深入学。不仅要掌握法律条文和具体规定,还要深入领会这些条文、规定背后的法律宗旨和立法意图,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走样、无偏差。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将“社会危险性”具体细化为五种情形,作出“应当予以逮捕”情形的硬性规定,连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些条文的修改和增加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少捕人、少押人的立法精神。在具体的工作中把握了这些精神,才能准确地执行法律,实现立法目的。

  (三)要结合实际学。要结合实际,带着问题学,弄清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我们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思考检察机关该如何作为,研究具体应对措施,早做打算,早做准备。

  二、坚持正确应对态度

  实施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对态度十分重要。应对态度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当前各种准备衔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否取得预期实施效果。

  (一)要理性辩证看待。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影响很大。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拓宽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空间,为检察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又对规范检察权的行使设定了许多新程序、新制约,限定了行使检察职权的边界,对检察执法办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充分运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二)要积极主动应对。从现在起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仅有5个多月时间,过渡衔接和准备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检察机关要注意克服被动应付思想,抓紧行动起来,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未雨绸缪,认真做好调研、机制、保障等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三)要严格依法实施。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检察机关要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坚决避免和克服“于我有利就积极落实、于我不利就消极对待”的实用主义。比如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律师提前介入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将使侦查工作从相对封闭走向公开透明,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心理和能力将有所增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等规定,将使获取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言词证据难度加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等等。上述这些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使侦查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强调严格依法办事,越要强调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越要研究如何通过增强侦查取证能力、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等措施,切实提高整体侦查工作水平,以有效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我们提出的考验和挑战。

  (四)要依法稳妥过渡。按照高检院有关精神,本着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加强监督等原则,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新增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才能执行;对涉及面广或难度较大的,可先行稳步试点;对现行规定限制公权力要求更严格的,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应坚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不能倒退;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有成果但未纳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继续探索推进。三、转变检察工作方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转变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快转变工作方式提供了新动力和新契机,我们要在更加自觉地转变工作方式中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好、执行好。

  1、要转变执法理念。要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真正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严格公正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打牢思想基础。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和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时间,但延长不是无原则的,而是有条件的,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才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被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才可以从14日延长至17日。落实好这些规定,就要强化时效意识、人权意识,而不能不分案件、不分情况,一概适用最长时限,办理一般案件还是要坚持依法加快办理进度。

  2、要转变执法办案方式。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确立以及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公诉、审判程序修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要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转变,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从相对封闭向公开透明转变,进一步增强侦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审查逮捕工作要从“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习惯做法向“确有必要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转变,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审查起诉工作要从单纯的指控犯罪向同时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变,从履行定罪之诉向同时承担定罪之诉、量刑之诉转变,进一步彰显公诉工作职能;诉讼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从相对分散、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充分向资源整合、上下一体、左右联动转变,切实承担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大责任。

  3、要转变业务管理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内容涵盖多项检察业务。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业务管理必须进一步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河南省检察院已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也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以推进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实现执法管理的全程化、公开化、规范化。要加大业务调研力度,按照“办案工作要抓准,综合工作要抓实”的要求,注重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下发指导意见,切实提高业务工作组织、推动能力,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以正确实施。

  4、、强化组织保障检察机关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必须加强保障建设。

  一要强化机制保障。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和内在要求,结合即将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建立健全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的工作制度体系,比如,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业务考评办法,设置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相一致的业务考评指标,以推进非羁押诉讼、相对不起诉等工作依法实施。

  二要强化能力保障。要把检察干警执法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推进队伍专业化和广泛开展“大学习、大练兵、大竞赛”等方式,着力提高干警适用法律政策、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网络舆情、舆论引导、群众工作等能力。在适用法律政策方面,要把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诉讼违法行为能力,作为重中之重。

  三要强化后勤保障。认真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新任务和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科学测算和论证新增工作任务、司法成本和工作量。对诉讼监督职能的扩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出庭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要求,技术侦查措施适用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以及因职能拓展可能带来的涉检信访增多等情况,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争取重视支持,积极推动问题解决,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做好人、财、物等各方面准备。(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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